(2017)冀0403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865号郭某某,女,汉族,1949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联系电话132××××0458王某,女,汉族,1929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联系电话1131××××8926郭某某,男,汉族,1956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区,联系电话131××××8926郭某某,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联系电话137××××8834郭某某申请王某某等继承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丛民初字第0089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丛民初字第008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