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8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金牌磊森装饰材料与管利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金牌磊森装饰材料,管利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829-1号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金牌磊森装饰材料。经营者:王京萍,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昕,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利波,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金牌磊森装饰材料与被告管利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张月琴人民陪审员吕书婷人民陪审员丁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