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长玉、房彦君、靳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胡长玉,房彦君,靳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马利伟,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长玉,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房彦君,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靳文勇,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长玉、房彦君、靳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长玉、房彦君、靳文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胡长玉、房彦君、靳文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人民币223164.19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长玉、房彦君、靳文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