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与田艳梅、赵国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田艳梅,赵国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4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住所地上街区许昌路35号院二层。法定代表人王百森,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一,系该行法务人员。被告:田艳梅,女,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赵国号,男,1977年8月12号生,汉族,现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诉被告田艳梅、赵国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33元,由于被告田艳梅、赵国号承担。审 判 员 陈克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春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