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刑更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国育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范国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781号罪犯范国育,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扬广刑初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国育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范国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范国育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国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范国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国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素芬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世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