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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书勤与陈长松、王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勤,陈长松,王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第728号原告:李书勤,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陈长松,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瑞芳,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李书勤诉被告陈长松、王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勤撤诉。本案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计2166元,由原告李书勤负担。审判员  谢会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