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书勤与陈长松、王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勤,陈长松,王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第728号原告:李书勤,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陈长松,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瑞芳,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李书勤诉被告陈长松、王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勤撤诉。本案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计2166元,由原告李书勤负担。审判员 谢会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