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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玉莲与姚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莲,姚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674号原告:徐玉莲,女,汉族,1951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刘勇,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宣志元,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德清县,系原告女婿。被告:姚金良,男,汉族,1991年1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侯家欢、吴昳俊,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玉莲与被告姚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玉莲于2017年6月16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莲撤回对被告姚金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徐玉莲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