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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海丝,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郑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林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