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财保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育民、宋新、朱玉龙、刘素玲、吕颖辉、张爱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育民,宋新,朱玉龙,刘素玲,吕颖辉,张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175号之一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05号。负责人:王元杰。被申请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都路185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马育民。被申请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被申请人:马育民,男,回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宋新,女,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朱玉龙,男,汉族,1960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被申请人:刘素玲,女,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被申请人:吕颖辉,男,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被申请人:张爱玲,女,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育民、宋新、朱玉龙、刘素玲、吕颖辉、张爱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育民、宋新、朱玉龙、刘素玲、吕颖辉、张爱玲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后因被申请人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将被申请人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育民、宋新、朱玉龙、刘素玲、吕颖辉、张爱玲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