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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汪平与任恒洲、杨联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平,任恒洲,杨联兴,汪文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342号原告汪平,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5月6日,四川省遂宁人,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代理汪文刚,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5月24日,四川省遂宁人,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系汪平哥。被告任恒洲,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1月14日,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被告杨联兴,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1月2日,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平与被告任恒洲、杨联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平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平承担。审判员  凌华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