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霍立章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霍立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9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负责人张一鸣,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刚,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银行信贷部经理。被告霍立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以下简称“清苑农行”)与被告霍立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铁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苑农行诉称,2014年7月5日被告霍立章向原告申请贷记卡一张,卡��62599600********,授信20000元。截止到2017年4月7日霍立章透支本金19805.18元,透支利息1555.42元、违约金1125.68元、消费手续费298.35元,共计22784.63元未予偿还,原告诉于法院。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霍立章偿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19805.18元,透支利息1555.42元、违约金1125.68元、消费手续费298.35元,共计22784.63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8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滞纳金;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农行起诉被告霍立章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但按照原告清苑农行提供的被告霍立章的送达地址为经常居住地即保定市清苑区富昌街富民胡同65号。而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霍立章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综上,原告清苑农行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清苑农行提供的被告霍立章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