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丹丹与张中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丹丹,张中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史丹丹,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中一,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史丹丹与被执行人张中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中一返还史丹丹2848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张中一承担5718元。因被执行人张中一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中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张中一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中一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已对被执行人张中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张中一拒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1项,已将被执行人张中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