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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谭俊华与上海懿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小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俊华,上海懿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小斌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059号原告:谭俊华,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上海懿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B0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R。法定代表人:黄小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斌,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俊华诉被告上海懿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小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受理后,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11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俊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谭俊华负担。审 判 长  郑 君审 判 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