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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179号原告:张秀英,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王海燕,女,汉族,住延津县。原告张上用诉被告张新节、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英撤回对被告王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