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179号原告:张秀英,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王海燕,女,汉族,住延津县。原告张上用诉被告张新节、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英撤回对被告王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