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凯正诉被告寇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正,寇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618号原告赵凯正被告寇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凯正与被告寇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凯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450元,下余14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志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