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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长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32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长领,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长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邢伟、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长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长领驾驶豫N×××××号北京现代牌轿车行驶到商丘市梁园区货场路与新建路交叉口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长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9.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长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长领供述、鉴定意见、血样提取检测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张长领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本案在审理中了解���被告人张长领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长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