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鄂淑梅与攀枝花市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淑梅,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鄂淑梅,女,满族,1967年12月2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679号8幢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400000061989。法定代表人:胡继林,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鄂淑梅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渝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