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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李赛娅与被执行人李亚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赛娅,李亚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李赛娅,女,2011年8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泥河村人,现住寿阳县罗成巷**号。被执行人李亚星,女,1992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城镇居民,现住寿阳县朝阳镇高家坡村。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92********。申请执行人张李赛娅与被执行人李亚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5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亚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亚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亚星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李亚星于2016年6月21日在寿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吕永明(公民身份证号142427199406040017)登记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亚星及其丈夫吕永明(公民身份证号142427199406040017)在相关金融机构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