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李赛娅与被执行人李亚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赛娅,李亚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李赛娅,女,2011年8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泥河村人,现住寿阳县罗成巷**号。被执行人李亚星,女,1992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城镇居民,现住寿阳县朝阳镇高家坡村。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92********。申请执行人张李赛娅与被执行人李亚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5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亚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亚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亚星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李亚星于2016年6月21日在寿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吕永明(公民身份证号142427199406040017)登记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亚星及其丈夫吕永明(公民身份证号142427199406040017)在相关金融机构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