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廖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廖燕,吴晓夕,金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928号原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841104,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12号盈嘉酒店22楼。法定代表人:赵章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942294262,住所地:枣阳市平林镇清水店村。法定代表人:廖燕,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廖燕,女,生于1960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吴晓夕,男,生于1991年2月6日,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住枣阳市。被告:金华,女,生于1972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宜城市。原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廖燕、吴晓夕、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立案。原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燕、吴晓夕、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燕、吴晓夕、金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燕、吴晓夕、金华的起诉。审 判 长 邱德汉人民陪审员 李金娥人民陪审员 叶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