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391号原告雷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被告王某,男,生于1972年7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8元,减半收取3269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