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391号原告雷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被告王某,男,生于1972年7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8元,减半收取3269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