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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周斌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周斌,樊贵荣,赵群,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特10号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负责人:马权,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航,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工作人员,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工作人员,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周斌,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樊贵荣,女,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赵群,男,195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周红,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与被申请人周斌、樊贵荣、赵群、周红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2122元,由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胡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