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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38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生,黎城县人,务农。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生,黎城县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利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