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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恒范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恒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特6号申请人:李恒范,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18日,住河南省邓州市。��请人李恒范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因被申请人XX丈夫高申正于2007年12月17日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不幸,其精神遭受刺激。于2008年10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XX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XX,女,生于1983年3月16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乡比张村沟李,现住河南省××××村唐营0006号。系申请人的女儿,居民身份证号码:。2007年12月17日因丈夫高申正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精神受刺激,于2008年10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恒范申请宣告XX失踪,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李恒���申请宣告XX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文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