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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先安与被执行人许泽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14号陈先安、许泽科:申请执行人陈先安与被执行人许泽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陕0928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泽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先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许泽科完成申请执行人陈先安房屋一楼大门、二楼阳台门门边贴砖石工程和屋顶脊瓦加固维修工程,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泽科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先安维修费用2500元,由陈先安自行完成维修加固事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14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6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