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谢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谢汉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3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金穗街26号。负责人施柏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权,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风险管理部员工,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吴益强,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营业室员工,住广西陆川县。被告谢汉金,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现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诉被告谢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及自愿承担了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2元,依法减半收取29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汉金负担。审判员 姚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蔼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