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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鹏、王玉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王玉芹,丁佩良,蒋露露,丁蒋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679-1号申请人:吴鹏,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王玉芹,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丁佩良,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蒋露露,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丁蒋硕,男,200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蒋露露,系丁蒋硕母亲。吴鹏与王玉芹、丁佩良、蒋露露、丁蒋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蒋露露、丁延震名下位于蒙城县龙盛首府B20幢2901室的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吴鹏提供30万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露露、丁延震名下位于蒙城县龙盛首府B20幢29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蒙城县不动产权第0003195号),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