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宫任任、徐宏钢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任任,徐宏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666号移送执行部门: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宫任任,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徐宏钢,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孔宪利、杨双泉、孔宪伟盗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811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信息、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卓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