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浩玮、王莹莹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浩玮,王莹莹,吴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浩玮,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莹莹,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州市南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勇,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浩玮因与被上诉人王莹莹、吴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浩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浩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浩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杨浩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军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