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明与陈刚、马显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陈刚,马显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男,1967年8月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陈刚,男,1960年9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马显武,男,1958年4月生,回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孙明与陈刚、马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受偿150000元,未受偿3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刚、马显武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