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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81丁进康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进康,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东台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进康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进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丁进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轿车沿老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唐某报警后,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某中队民警周某与辅警陈某到现场处理该事故。期间,被告人丁进康用拳头殴打周某头部,用手臂夹住周某脖子将周某压跪在地,致周某受伤。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丁进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6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丁进康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进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庭审中,被告人丁进康辩解其与他人发生冲突时,无意中碰到交警,并非有意殴打交警;其已��偿了周某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丁进康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轿车沿老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唐某报警后,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某中队民警周某与辅警陈某到现场处理事故。期间,被告人丁进康与唐某等人发生争执,民警周某上前劝阻,被告人丁进康不听劝阻,用拳头殴打周某头部,并用手臂夹住周某脖子将其压跪在地,致周某受伤。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丁进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丁进康已赔偿被害人周某的损失,取得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丁进康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31日中午,其在舅舅孙某家中吃午饭,喝了斤把白酒,到下午16时许,其驾驶轿车一加��站门口发生事故,其撞到前面的车子,想私了,但对方不同意。后交警到现场处理,其记得有个黄衣服的人跟其争吵,交警周某上来拉劝制止,其一时心急就打了交警,打了几拳头,具体部位记不清了,还用膀子把周某夹倒在水泥地上,被家人劝开后,其被派出所带走了;其没有驾驶证。2、被害人周某的自书材料,证实2017年1月31日下午5时30分其接到110指令,老204国道路一加油站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其和中队辅警陈某到现场处理,在查勘现场时,肇事驾驶员与前车驾驶员唐某等人发生纠打,其上前劝阻,肇事驾驶员因饮酒太多,不听劝阻,突然拳击其的左脸部两拳,将其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夹住其颈部将其摔倒半跪在地,并骑在其身上对其腰部猛击几拳,警帽也被打飞。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31日下午5时许,其与安丰中队民警周某接110指令到老204国道一加油站门口处理事故,在疏导交通,拍照画现场图时,事故的当事人在争吵,周某叫丁进康好好的别冲动,丁进康从电瓶车上下来,丁进康的家人拦住丁进康,且打了丁进康几巴掌,但没制止住,丁进康冲上来用拳头打了周某左头部二三拳,把周某帽子执法仪都打掉在地,接着用膀子把周某夹跪在地,骑在周某背部,不肯周某起来,后丁进康被家人拉开。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31日晚16时许,其驾驶轿车沿老204国道向南行至一加油站门口时,一辆白色轿车先撞的一辆三轮电瓶车,接着追尾撞到其轿车,后交警来询问有关情况,丁进康态度很蛮横,因为丁进康想打其,交警周某就先叫其离开,丁进康就上前打交警周某,打了脸部和头部二、三拳头,把警帽都打掉了,接着把交警夹跪倒在地上,骑在交警周某背上。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是过路的,与丁进康不认识,交警周某发现丁进康要走,叫他别跑,丁进康上来就打了周某头部一拳,把周某的帽子都打掉在地上,接着用膀子一夹把周某打倒在地,骑在周某身上。6、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7年1月31日下午17时左右,接到朋友唐某的电话,说有一喝了酒的人撞了他的车子还要打人,叫其过去一下,到现场后,一交警在画图,另一交警在登记,一个喝了酒的人到场后要打唐某,交警周某劝唐某等人让开,在这过程中丁进康突然用拳头打交警周某的头,把警帽都打掉了,后用膀子把交警周某夹跪在地上,骑在交警背部。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7年1月31日晚17时左右和朋友到事故现场的,是朋友喊去的,当时有两个交警,一个喝了酒的人到场后要打唐某,交警周某劝唐某等人让开,��丁进康留下,在这个过程中丁进康突然用拳头打在交警周某头上,把周某帽子都打掉了,后用膀子把交警周某夹跪倒在地上,骑在交警背部。8、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丁进康的父亲,2017年1月31日下午16时许,其接到丁进康电话,说出了车祸撞了人,其到现场吓了一大跳,撞得比较严重,丁进康准备走,有个光头不肯,丁进康随手一舞,可能碰到光头,光头揪住不让走,交警周某也走过来,丁进康就和交警周某打起来,周某被丁进康扭坐在地上,警帽掉在地上。9、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丁进康的舅舅,2017年1月31日中午丁进康在其家中吃饭,开的汽车去的,喝了几两白酒,下午就走了,后听说丁进康出了事故,其就到现场,当时有个光头不肯丁进康走,丁进康手一舞,可能碰到光头的脸,光头就拖住丁进康,交警周某也走��来了,丁进康突然用手舞了一下,周某被弄倒在地上,帽子也掉在地上。10、周某的警官证复印件及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周某、陈某分别系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安丰中队民警和辅警。11、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2、东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丁进康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6mg/100ml,被行政拘留10日。13、东台市公安局三里桥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两份、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单,证实丁进康系轿车的所有人,无违法犯罪经历,未查询到丁进康的驾驶证信息。14、周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丁进康已赔偿周某损失,取得周某的谅解。15、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东台市公安局三里桥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有人在东台市东台镇某加油站门口妨害交警执法,民警赶到现场,将涉嫌妨害公务的丁进康传唤到案。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丁进康提出其与他人发生冲突时,无意中碰到交警,并非有意殴打交警的辩解意见。经查,结合被告人丁进康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自书材料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可证实被告人丁进康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服从交警周某对现场的疏导和处置,使用暴力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1名交警受伤,其暴力行为积极主动,上述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丁进康提出其已赔偿周某损失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进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丁进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丁进康赔偿被害人周某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进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十五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元元审 判 员  施 展人民陪审员  钱红兰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