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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游英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英明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刑初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英明,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A),住香港。因本案于2A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葛广波,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英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盛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英明及其辩护人葛广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20时左右,被告人游英明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截查后,海关关员从其身上查获13块分装好的手表及表带、手表说明书一批。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13块手表均为真品,均产自瑞士,其中“OMEGA”牌手表3块、“CARTIER”牌手表3块、“FRANCKMULLER”牌手表1块、“PATEKPHILIPPE”牌手表1块、“ROLEX”牌手表1块、“VACHERONCONSTANTIN”牌手表1块、“IWC”牌手表1块、“JAEGER-LECOULTRE”牌手表2块。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上述手表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419,3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游英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的查验记录,检查人身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身份资料,户籍信息,旅客入境记录,查验录像及现场照片,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关核定证明书,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计税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英明违反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夹带方式走私手表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游英明具有自首、从犯的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游英明并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也是走私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故被告人游英明不具有自首与从犯情节,辩护人的该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游英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游英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英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侦查期间羁押的22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走私物品:“OMEGA”牌手表3块、“CARTIER”牌手表3块、“FRANCKMULLER”牌手表1块、“PATEKPHILIPPE”牌手表1块、“ROLEX”牌手表1块、“VACHERONCONSTANTIN”牌手表1块、“IWC”牌手表1块、“JAEGER-LECOULTRE”牌手表2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麦永明审 判 员  曾若凡人民陪审员  钟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紫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