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岭与石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岭,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金岭,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石泉,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金岭与石泉人格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岭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