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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凯与郭威言、郭新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郭威言,郭新志,王霞,杨敖,杨大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451号之一原告王凯,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郭威言,男,200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郭新志,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郭威言之父,身份证号:412322197304120031。被告郭新志,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霞,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郭威言之母。被告杨敖,男,200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法定代理人杨大伟,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告杨大伟,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郭威言、郭新志、王霞、杨敖、杨大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提供不出被告杨敖、杨大伟的住所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王凯未能提供被告杨敖、杨大伟的住所地址,原告王凯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王凯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洪    山审判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谢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