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3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锡强与被执行人张召云、毛秀红、柳惠娥解除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强,张召云,毛秀红,柳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219-2号申请执行人:刘锡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召云,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毛秀红,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柳惠娥,女,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鲁0683执32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召云的位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6)鲁0683执3219-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召云的位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