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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丽与王海军等劳动报酬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28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丽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杨自伟、农安县高家店镇大洼子机砖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5)农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成品红砖)予以评估拍卖,首拍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用此财产以物抵债,偿还所欠劳动报酬及相关费用。本院认为,(2015)农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丽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农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