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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全正商贸有限公司、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全正商贸有限公司,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潍坊锦泰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昊德实业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李明祥,林贞祥,魏爱珍,魏同福,马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财保37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市全正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同福,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锦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祥,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光奎,总经理。被申请人:寿光昊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贞祥,总经理。被申请人:魏光奎。被申请人:寇国美。被申请人:李明祥。被申请人:林贞祥。被申请人:魏爱珍。被申请人:魏同福。被申请人:马健。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29421658.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421658.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