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志东与北京全盛环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东,北京全盛环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3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志东,男,汉族,1940年2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全盛环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沙窝村西郊苗圃11号108室。法定代表人:郑建全,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志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全盛环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2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志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志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邦明审 判 员 陈家忠审 判 员 佘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潘 伟书 记 员 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