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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作东与戴寿很、郭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作东,戴寿很,郭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989号原告:吴作东,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立双,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寿很,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郭小仙,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作东与被告戴寿很、郭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作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立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作东负担。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