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作东与戴寿很、郭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作东,戴寿很,郭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989号原告:吴作东,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立双,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寿很,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郭小仙,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作东与被告戴寿很、郭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作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立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作东负担。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