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行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有平与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苏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晋11行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南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任某,局长。负责人张某,该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褚某,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某,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甲。委托代理人龚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案,不服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行初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的负责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禇某、任某,被上诉人苏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2月12日,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对苏甲未经批准擅自在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苏家崖村占用村集体土地进行修建的行为,作出[2015]8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苏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对此苏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作出的[2015]8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以苏甲未经批准擅自在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苏家崖村占用村集体土地进行修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15]8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苏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时查明,根据2007年3月20日吕政办发[2007]50号文件,离石区国土资源局改为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更名为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为副处级建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负责人未出庭也未提供不能出庭应诉的书面情况说明,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是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被告作为派出机构未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其有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职权,被告作出涉案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8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负担。上诉人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不服以上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作出的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是一种程序性通知行为,对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对于程序性通知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被上诉人苏甲口头答辩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命令性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行为受到了限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是针对被上诉人这一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要求被上诉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为被上诉人设定了义务,对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被上诉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作为派出机构未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依据证明其有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职权,上诉人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后,应上报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由吕梁市国土资源局行使责令被上诉人停止违法行为的职权。上诉人代行职权超越了法定授权范围,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王建栋审判员 李俊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娟娟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