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更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仇学文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学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659号罪犯仇学文,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上高县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亭刑二初字第0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未退赃款、赃物,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0316号、(2015)通中刑执字第1391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仇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仇学文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仇学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确无履行能力,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无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仇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学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