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建中与李明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中,李明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116号原告:宋建中,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甫,男,汉族,巩义市第十八法律服务所(特别代理)。被告:李明栓,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作林,男,汉族,特别代理。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女,汉族,河北北辰律师事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宋建中与被告李明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甫、被告李明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作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建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