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贵菊与吴斌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菊,吴斌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158号原告:王贵菊,女,汉族,1971年4月2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益,系福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元,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兵,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生,湖南省武冈县人,住湖南省武冈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2701916251117M/522700000013235。法定代表人:张德峰,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贵菊与被告吴斌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贵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贵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应减半收取2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 光 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萍(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