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小永、张娜与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永,张娜,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402号原告刘小永,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娜,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轶,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升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永、张娜诉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永、张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永、张娜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永、张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5元,由原告刘小永、张娜负担。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