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庄荔、程爱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荔,程爱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荔,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程爱六,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荔与被执行人程爱六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909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程爱六名下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花苑12幢6单元402室的房产,但该房产系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时间为2015年4月3日(未满5周年),尚余人民币74400元尚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9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楼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