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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天亮与范学芬、王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亮,范学芬,王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王天亮,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范学芬,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立波,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天亮与被执行人范学芬、王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范学芬、王立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