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冬莲、奉化市华峰塑业锁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冬莲,奉化市华峰塑业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钱冬莲,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奉化市华峰塑业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74497544-1。法定代表人:阮党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冬莲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华峰塑业锁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华峰塑业锁具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