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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戴炉光与戴春光、胡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炉光,戴春光,胡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419号原告:戴炉光,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戴春光,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胡赛平,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炉光诉被告戴春光、胡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炉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炉光在本院在对本案作出裁判之前,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炉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戴炉光负担。审判员  张仁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