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戴炉光与戴春光、胡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炉光,戴春光,胡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419号原告:戴炉光,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戴春光,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胡赛平,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炉光诉被告戴春光、胡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炉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炉光在本院在对本案作出裁判之前,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炉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戴炉光负担。审判员 张仁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