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学清、吉林省铸诚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学清,吉林省铸诚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中央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被执行人王学清,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铸诚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十家堡镇铁岭窝堡村。法定代表人王云鹤,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学清、吉林省铸诚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被执行人王学清、吉林省铸诚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40万元。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铸诚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梨树权证:梨树县字第201306365号、第2013060371号)房屋和梨国用(2013)第2551号土地。经查: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暂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他法院处理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