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鲁东生与陈春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东生,陈春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35号原告:鲁东生,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陈春生,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鲁东生与陈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鲁东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东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鲁东生负担。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玉柱—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