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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鲁东生与陈春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东生,陈春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35号原告:鲁东生,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陈春生,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鲁东生与陈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鲁东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东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鲁东生负担。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玉柱—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