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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华,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052号原告赵建华,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张楠,女,系新民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胡台子振兴七街27-1号1-4-2。法定代表人郭福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俊俊,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原告赵建华与被告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建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喜宏审 判 员  马艳蕊人民陪审员  缐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